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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《经济法基础》第四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

2016/2/16 14:19:54来源:正保会计网校课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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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的征收范围

1、销售货物(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内容)

货物指有形动产,包括电力、热力、气体在内。有偿,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。

2、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

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。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。

3、进口货物

进口货物,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。对于进口货物,除依法征收关税外,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。

4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

(1)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
(2)销售代销货物(手续费缴纳营业税);

(3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“相关机构在同一县(市)”的除外;

(4)将自产或委托加工(无外购)的货物用于非(增值税)应税项目;非增值税应税项目(营业税项目),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。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饰不动产,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。

(5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(无外购)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
(6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;

(7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
(8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。

5、混合销售行为

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、电信业、文化体育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。

6、兼营行为

(1)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“增值税”(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),又涉及到“营业税”(营业税的应税劳务)。

(2)税务处理: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,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。未分别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“核定”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(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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